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执2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坤,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信宜市。
被执行人: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市民大道**交易综合楼一。
法定代表人:韩义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609号民事判决确定: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向**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坤已付购房款295678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向**坤交付茂名市市民大道68号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商铺食街王幢层104号商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上浮45%计算;审案件受理费12386.51元,由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捏9909.51元,**坤负担2477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717941.62元给申请执行人**坤,并已交清执行费9579.42元。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904执2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梁武林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林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