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2912号
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000912P。
法定代表人:刘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