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阳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