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阳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