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762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5035239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00091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青岛***泰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青岛***泰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