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1执保201号
申请人: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城北二路五金陶瓷市场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152361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802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0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账户92×××00内的存款520000元的冻结、在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账户92×××88内的存款994887.56元的冻结、在东营银行账户81×××74内的存款1540000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账户92×××00内的存款520000元的冻结、在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账户92×××88内的存款994887.56元的冻结、在东营银行账户81×××74内的存款15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