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88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华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城北二路五金陶瓷市场西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1523616E。
法定代表人:马培忠,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建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缪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