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116号

申请人: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以南、胜利油田营海集团以西胜利发电厂铁路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8729658U。

法定代表人:叶春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峨眉山路**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1648R。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申请人东营市九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