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   胜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玉鹏书记员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