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291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里奥国际大厦C区6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付平,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付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原告***的相关债权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京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