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377号 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里奥国际大厦C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164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10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BL92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17元,由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