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377号
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里奥国际大厦C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0164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10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BL92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17元,由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