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3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康乐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曹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淯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淯鑫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淯鑫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电工证、派工单、部分工资表、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淯鑫公司长期工作,并接受淯鑫公司的劳动管理;再审申请人从事的电力维护及安装工作,也是淯鑫公司的基本业务。并不能以再审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是以日计算”、“按出工情况计发”为由,就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被申请人存在消极举证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淯鑫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且工作年限均满十年,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双倍工资”等诉请,是完全正确的;(二)再审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淯鑫公司第五工程队”,同时也是国网河南南召县供电公司下属的“南召县云阳镇电管所”,二个单位本身就是一个办公地点、一套人马,供电公司同样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本院对本案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与淯鑫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与淯鑫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再审申请人与淯鑫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淯鑫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受淯鑫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淯鑫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淯鑫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再审申请人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从事的淯鑫公司基本的业务,即电力维护和维修工作,但是其提供的电工证、派工单、部分工资表、工作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长期的、固定工作,淯鑫公司也是按照出工情况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报酬,而非固定工资,淯鑫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也没有考勤、奖惩等相关的管理行为,淯鑫公司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不具备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二)关于供电公司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问题。淯鑫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称供电公司与淯鑫公司是二个牌子一套人马,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请求其与供电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庆军
审 判 员 焦 宏
审 判 员 刘贵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