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7726号
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4日向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若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浙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