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10民初6768号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飞,郭馨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付清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1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650元(以欠款25820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2%自2016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款71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南省南召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浩
书 记 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