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91民初646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屈原管理区推山咀居委会百绿居民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光明村27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8********。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团湖村团湖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6********。
被告: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06411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658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屈原管理区贸促会办公楼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HEE6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第三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8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