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78号
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万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北方钢管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