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建陶社区陶瓷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被本院以(2018)湘03破5-8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张雪峰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