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保字第1122-1号
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易家湾镇建陶社区陶瓷城1号。
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74170.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和平路12号房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和平路12号房产;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417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献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