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2民初3811号
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50元,减半收取计8775元,由原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易享炎
代理审判员暨立春
人民陪审员范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鄢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