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11民初4397号
原告: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省水利水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75104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押金2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90元(违约金按租赁押金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自续租合同租赁期满后10日即2019年1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为2079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前述方式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转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转租方经得业主同意,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物业(建筑面积13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17个月,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止;租赁用途为办公场所使用;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1100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22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22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此后合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上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续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每月租金13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已按原《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22000元,此次续租无需再次缴纳租赁押金,本续租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于10日内将押金22000元(无息)退还乙方;若甲方违反约定,逾期返还押金的,甲方应按日以押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续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每季度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1月7日租赁期限届满当天将房屋交还给被告,但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一份、原《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出租方***同意转租书面材料一份、网上银行付款回单一份(押金)、收款收据一份、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十六份(租金)、《房屋续租合同》一份、网上银行付款回单四份(租金)、11楼办公场所搬迁交接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日,案外人***将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路XX号XXX广场10号楼11XX-11XXX单元物业出租给被告***,约定租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6年8月24日,***在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签注同意***将案涉租赁场所转租给原告,2016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转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转租方经得业主同意,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物业(建筑面积13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17个月,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止;租赁用途为办公场所使用;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1100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22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按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了租赁押金22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合同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上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续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每月租金13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已按原《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22000元,此次续租无需再次缴纳租赁押金,本续租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于10日内将押金22000元(无息)退还乙方;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逾期返还押金的,甲方应按日以押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续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每季度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并于2019年1月7日租赁期限届满当天将房屋交接返还给被告,泰禾物业给予办理了户内水电费转移。之后因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诉争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租金的义务,现合同期限届满,原告退还租赁房屋,并无违约行为,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8日前退还租赁押金。但被告拒不退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租赁押金22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金,因被告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但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押金22000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