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民申1876号
再审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款数额的计算依据及相应扣除项目扣减问题。关于涉案工程款计算依据的问题。海天公司及林达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就涉案工程达成《决算协议书》,且双方对该协议书中的①②⑥项无异议,认可总工程量及对应的总工程款为8419.6129万元,不包含扣减项。后海天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林达公司工程款60万元,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7371.4992万元,以房抵款654.0338万元,共计8085.533万元,林达公司共向海天公司出具了8089.0341万元的收据,双方对已付款8089.0341万元均没有异议。海天公司主张应以《决算协议书》中第一至七项内容作为结算依据,涉案工程款应为7548.2533万元,而非双方确认结算最终总款8271万元,但其结算后双方于同日签订的《结算付款协议》亦写明双方结算劳务费总价为8271万元。之后海天公司一直按照8271万元的结算金额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海天公司无法对其该履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原审依据双方认可的《决算协议书》认定的总工程款,扣除相应的扣减项目数额,最终认定涉案工程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扣除相应扣减项的问题。海天公司主张林达公司使用的钢管、扣件费用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双方的一、二期合同第二条均约定,除钢筋、砼、塔吊、地泵、砂、水泥、临建的材料、配电箱到二级箱、水电、地下室外墙保温板、防水以外的所有材料、人工、机械、附料等由林达公司自行负责,《包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附件1中载明商品混凝土、钢筋、塔吊、地泵及布料杆、砖、方木、多层板模板由海天公司供应。并没有关于钢管扣件由谁租赁的约定,也没有关于林达公司租赁使用海天公司钢管扣件的约定。原审庭审查明双方在涉案工程中均存在向第三方租赁钢管扣件的事实,且海天公司在二次结构工程中亦需使用钢管扣件,入库单、出库单虽有林达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但不能证明所涉材料由林达公司领用并使用于一次结构工程,因此原审对该部分钢管、扣件费用不予扣除亦无不当。原审综合各项扣减项目认定林达公司应承担相应扣款数额为219.531万元,进而确认海天公司尚欠林达公司工程款111.0478万元,也无不当。综上,海天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佐 玲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武  杰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房 晔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