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2302号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石油大厦1栋1单元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会,女,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东,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