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851号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石油大厦1栋1**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