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851号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石油大厦1栋1**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