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石油大厦1栋1**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副主任。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身,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