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5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石油大厦1栋1**1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林达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