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23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19)鲁05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3000元及利息217464.65元,共计470464.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0464.6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于2021年8月12日、12月27日、2022年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三个、并依法扣划,到账金额66653.26元,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四辆,年限较长,且无法实际控制。于2022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实现66653.26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