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马立和。
本院在执行***与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81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64720元,至2021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81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