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82号之九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壹拾贰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