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493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38号第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AHULOJ。
法定代表人:叶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梓健,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西侧(信访局斜对面)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12349171X。
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