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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492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永泰中心3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2079874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西侧(信访局斜对面)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1234917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