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656号
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张炳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OF8RJX9N。
被告:河北耀鹏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启信大厦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632186524。
被告:邯郸市欣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巷58号院6-2-11。
法定代表人:刘超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LYNN7J。
被告:河北宏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武北路39号(邯郸市丛中乡薛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白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32018438XD。
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法定代表人:付长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
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耀鹏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欣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计7145元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