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耀鹏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耀鹏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启信大厦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云,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增立,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武,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地址:邱县新马头镇振兴街126号501室。
负责人:靳学魁,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河北耀鹏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胡增立、赵建武、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违法改变案由。***起诉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其在改变案由后应重新组织当事人举证、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既不是提供劳务者,更不是致人损害者,原审判决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多人共同侵权案件,是综合过错所致,各过错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50%的损害责任。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由问题。胡增立系**、***的雇员因提供劳务并在操作吊车吊装电线杆的过程中造成***受伤,因此,原审判决将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接受劳务的**、***承担赔偿责任,胡增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应由提供劳务者承担责任,与法不符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冠霞
审判员  郭宝永
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磊
书记员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