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746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丰收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昆山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地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裕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华裕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金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裕公司的诉讼、反诉原告华裕公司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金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昆山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为4487元,由原告昆山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6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建明
审判员厉荣媛
人民陪审员*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