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615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朱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