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基础管理局、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3349号
原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基础管理局(路灯亮化工程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臧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基础管理局(路灯亮化工程处)、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臧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