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43***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舅哥),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666号。
被告: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臧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华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臧全超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