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2561号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万元或价值相当95万元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