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破申667号
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管理委员会汇鑫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其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
申请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辰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正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国正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中国正信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中国正信公司于1988年3月2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10层1001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水利、港口、码头、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资产受托管理等。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为:中国集装箱总公司持股56%,深圳市杰冠华科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9%,北京平和商业公司持股15%。
山东金辰公司与中国正信公司等九名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7)鲁0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中国正信等7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金辰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万元及利息。此后,因中国正信公司等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山东金辰公司以中国正信公司等9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执行查控,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鲁05执48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正信公司还存在其他大量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强制执行未能实现债务清偿的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国正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可以确认汇嘉公司对中国正信公司依法享有到期债权。中国正信公司作为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清偿义务,且大量存在其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可以认定中国正信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山东金辰公司作为中国正信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中国正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阮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