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管理委员会汇鑫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541254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鲁0505诉前确26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借款本金277512.72元、截止2022年4月12日的利息2907.8元、罚息37.52元、复利15.84元,及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77512.72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12.5基点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截止偿还当日的逾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此后继续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月等额本息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取得位于东营市垦利区××花园××幢××单元××室的涉案房产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四、若***、***与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履行任一款项,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3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985元,扣划后支付执行费。 2023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垦利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12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