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7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生,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7400元。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