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71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生,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7400元。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2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