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169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东路28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3TC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红十字会的到期债权中的615669.66元(以结算为准)。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11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