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财保110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东路28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3TC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对雅安红十字会到期债权中的615669.66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合创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红十字会的到期债权中的615669.66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98元,由申请人**先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李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