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020号
申请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经济开发区帝纱路与胜利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62985984M。
负责人:张渤,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华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85584M。
法定代表人:张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洪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盖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