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张宗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帝纱路与胜利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62985984M。
法定代表人:张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85584M。
法定代表人:张渤,总经理。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5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方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