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

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初66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李恒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30号D1幢1621。
法定代表人:李国珍,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区晶鑫灯具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太行山路东93号。
主要负责人:尹瑞秋。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区晶鑫灯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利华
审判员  郭 静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