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黄河口文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85584M。
法定代表人:李恒仓,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文刚,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区明月小区**楼**。身份证号:37052319********。
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3719725T。
法定代表人:徐晓猛,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长民,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现住该公司:370523197109××××。
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顺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3531259L。
法定代表人:王小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342821913。
法定代表人:范长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晓猛,男,1969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v>
被执行人**,女,1972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v>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聚力商贸有限公司、徐晓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聚力商贸有限公司、徐晓猛、**达成执行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履行(2019)鲁05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利息(因利息不确定,由申请执行人计算);二、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同期借款利息,直至履行完(2019)鲁05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三、偿还款项打入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金水分理处2200××××0433账户内。若被执行人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的(2021)鲁0503执13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3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德刚
审 判 员 张卫青
审 判 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志军
书 记 员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