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邵维庆。
被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海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85584M。
负责人:张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隆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中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雨晨
书 记 员 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