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53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7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87号中天融域7楼。
法定代表人:耿红先。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文,男,系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王金宏,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张正龙。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宏、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宏、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雅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焕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