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
原告:***,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教欢,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张正龙。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维摩彝族乡维摩村委会油房村。
法定代表人:曾梅。
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锦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