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26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他拉社区罗河冲19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张正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交纳1466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晓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