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2170号 原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路95号。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将所欠工程款付清,现无需继续诉讼,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交纳3041元,由原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本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媛